湖北龙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龙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59747623H,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淋山河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308784811,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陆群。
申请执行人湖北龙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苏仲裁字第06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关联案件在虎丘法院执行,故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苏仲裁字第0612号仲裁裁决书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秦四海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