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龙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0957号
 
原告:重庆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三期二区一幢一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92164569。
法定代表人:王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福林,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龙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淋山河镇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59747623H。
法定代表人:詹志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龙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7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620元,由原告重庆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聂源岐
书 记 员  陈若雪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