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与四川泰宏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92民初20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泰宏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向 钧
书记员 陈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