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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29民初342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密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喻涛。
被告:郑州远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王胡砦北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58852D。
法定代表人:孟现东。
被告:梁双民,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康庆周,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伊川县葛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伊川县葛寨乡葛寨村。
法定代表人:董干强。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远华置业有限公司、梁双民、康庆周、伊川县葛寨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以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为河南建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远华置业有限公司、梁双民、康庆周、伊川县葛寨乡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2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昌俊克
人民陪审员  张民杰
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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