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陇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建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3民初10820号
原告:郑州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周庄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48661X
法定代表人:郭汝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文,河南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1231916
法定代表人:郑毅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自豪,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丰公司)与被告河南建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文,被告建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质保金4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原告承包了被告承建的佛岗新居三期1、2、3、4、5号楼工程劳务,工程结束后就劳务费发生纠纷,在二七区政府的协调下,双方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了《佛岗三期乾丰公司劳务方结算协议书》。协议约定了乙方剩余劳务费50万元和3%质保金46万元。上述工程自2015年5月竣工验收至今已有两年多,被告除委托郑州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50万元外,质保金一分未退,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2015年1月23日,河南同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变更名称为建楷公司。综上所述,被告在工程质保期期满后拒不退还质保金,已违反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返修等质量保证义务,质保金不应退还。对于原告因不履行质保义务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应当赔偿被告。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就劳务费进行结算,3%质保金46万元待亚新公司退还被告后,被告退还原告。随后,亚新公司通知被告,原告施工内容多处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整改。2014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保证履行返修义务,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处罚从质保金中扣除。2014年8月5日,被告接到亚新公司书面函件,要求被告尽快履行保修义务。被告随即电话通知原告予以整改,原告拒绝整改。被告无奈,又在2014年8月下旬、9月下旬两次致函原告,要求原告尽快整改,原告拒绝接受被告函件。2014年8月10日至2016年10月24日,被告多次接到亚新公司整改通知及扣款通知。由于被告无力全部履行该义务,2014年9月13日,被告只好另行委托兰翔公司对部分工程进行返修整改。2017年6月26日,被告与亚新公司结算时,亚新公司将其代为整改的费用合计479686.75元直接从被告工程款中扣除。2017年11月2日,被告支付兰翔公司劳务费445455.65元。两项费用合计925142.40元。该费用远远高于原告剩余质保金46万元,给被告造成巨额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亚新公司(发包人)与河南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正通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佛岗新居三期工程,工程地点郑州市二七区,佛岗东路与冯庄路交汇处,资金来源自筹,工程承包范围:佛岗新居三期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采购、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仅本合同中明示的发包人直接向第三人发包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除外。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7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依据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12年11月15日,备案日期2013年3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95个日历天,总工期为从开工之日至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止的总日历天数。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合同价款49926335.6元,合同优惠率5%,本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已包含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规费、保险、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固定总价合同,包工包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施工、竣工,保证工程质量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双方约定质保金的退还方法为:保修期二年后30天内,承包人递交工作报告经发包人、物业管理单位和监理批准后,承包人应按《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质量保修金的结算和支付事宜,本次保修金结算支付按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的60%为基数核算支付。保修期五年后30天内,承包人递交工作报告经发包人、物业管理单位和监理批准后,承包人应按《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质量保修金的结算和支付事宜,本次保修金结算支付按规定质量保修金金额的40%为基数核算支付。质量保修期具体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建筑初装饰和装修过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设备为该设备设计使用的合理使用寿命期间;门窗安装工程为2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土建、装饰和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在本协议中指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派人维修。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不转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李庆福代表正通公司在上述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正通公司印章。
李庆福(发包人,甲方)与郭汝伟(承包人,乙方,乾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1年7月5日签订《劳动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佛岗新居三期1#、2#、3#、4#、5#楼,工程地点郑州市冯庄路与佛岗东路东南角,工程建筑面积41588.24平方米。工作内容:土方开挖人工配合;砖胎膜砌筑与粉刷;主体及装饰相关的钢筋、模板、混凝土、砌体及粉刷、室内及公共部位墙地砖粘贴等工作,屋面工程除防水层以外的工序,散水、台阶和无障碍通道的施工。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建筑材料的卸车工作,周转材料的装卸车,外架搭拆,垂直运输,土建施工图预留洞、预埋件,消防箱后补墙及相应的封堵,钢筋竖向电渣压力焊、直螺纹丝接套丝、后期砌体植筋、机械固定外保温的打底和二次粉刷;内外伸缩缝盖板;外墙孔洞的泡沫胶工料;回填土方(含二八灰土、筛拌白灰)人工负责夯填;塔吊及提升架基础施工,配合其他工种进行主体质量问题的整改等工作,达到国家规范规定验收要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所分包工程需修补、收口工作均在大清包范围内。施工过程中的全程文明施工。甲方分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门窗工程、外墙保温工程、2防水工程、消防和电梯工程另行分包,乙方负责配合并免费提供施工用楼层配电箱、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施工工期:从2011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止,共计365日历天。关于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劳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还对工程款付款方式、结算、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河南同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公司,历史名称为正通公司,2013年2月变更为同洲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变更为本案被告建楷公司。2012年9月13日,佛岗新居三期项目负责人李庆福(甲方)与劳务清包郭汝伟(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载明佛岗新居项目劳务合同纠纷一事,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关于合同争议部分有三项:1.屋面工程;2.内墙涂料;3.外墙二次拉毛,墙、地砖。二、郭汝伟同意给李庆福35万元作为第一项工程量的人员工资。三、35万元工程款在双方结算时扣除。四、3%的质保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十天内支付,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至合格为止,超过一次维修材料费由乙方承担,如不履行维修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质保金内扣除维修费用。五、在佛岗新居三期项目的后期施工中,继续执行原劳务合同的其他条款。2014年1月22日,同洲公司(甲方)与乾丰公司(乙方)签订《佛岗三期乾丰公司(郭汝伟)劳务方结算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就佛岗新居三期1、2、3、4、5号楼剩余劳务费纠纷在二七区政府的协调下,达成如下协议:1.经甲乙双方共同结算,确认剩余劳务费50万元未支付,剩余劳务费50万元待甲方与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新公司)完成竣工结算后,亚新公司将款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将1、2、3、4、5号楼工地未拆除提升机全部拆除。3.乙方3%质保金46万元待亚新公司将46万元退还甲方(不计利息,实付金额应扣除由甲方代保修项目支出金额)后,由甲方退还乙方。4.涉及税金问题由甲方承担。5.乙方不得因结付价款为由到政府、建设单位和甲方滋事闹事,违者每次罚款20000元-30000元。6.价款结算方式也可以采取甲方委托建设单位(亚新公司)的办法进行支付。7.双方别无其他纠纷。郭汝伟在乾丰公司处签字。郭汝伟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承诺书》,就关于其承包的佛岗三期1-5号楼工程存在室内地坪裂缝、空鼓及起砂和墙体抹灰裂缝、空鼓等质量返修一事,向同洲公司(原正通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保证在2014年7月15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如完不成愿意接受同洲公司和亚新公司的经济处罚,罚金从我公司保证金中扣除。
亚新公司于2014年8月5日作出《如何推进佛岗新居三期工程尽快交付的相关问题》,对截止2014年7月底项目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进行列举:1.外墙面砖存在大量脱落、空鼓及裂缝现象,严重违反相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需重新返工。2.部分房间尺寸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需要重新返工。3.户内墙体裂缝严重仍未进行整改。4.户内地面空鼓、裂缝现象未进行整改。5.屋面防水工程漏水现象未进行整改。6.成品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现场无人看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不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7.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不齐全、不上报;政府职能部门质量整改通知单长期未能回复,严重扰乱工程建设秩序。要求在2014年8月底前使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同洲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乾丰公司并郭汝伟作出《催告函》,载明就乾丰公司承建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室内墙面抹灰工程和室内水泥地坪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返工、整改,并在2014年6月24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7月15日之前保质保量返修完毕,但是该承诺未如实兑现。2014年8月5日,亚新公司向我公司发了《如何推进佛岗新居三期工程尽快交付的相关问题》,此通报函再次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三个质量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限期完成返工、整改。望贵公司认真履行返修义务,并于2014年9月10日前完成。同洲公司向乾丰公司、郭汝伟邮寄送达该《催告函》,因拒收退回。2014年9月5日,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向乾丰公司并郭汝伟作出律师函,督促立即按照承诺书保质保量完成返修义务,如拒绝履行义务将追究法律责任。该邮件显示逾期退回。
2014年8月10日,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向正通公司作出《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载明:你公司承担的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工程,经检查发现部分内墙裂纹较多、较明显。为利于竣工交房,请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逐项检查,并于2014年8月25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我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直接扣除。该项目部后作出扣款通知单,载明因通正公司施工的1-5号楼工程经督促整改后未进行施工作业,委托第三方郑州泰玛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处理,对通正公司扣款128900元。
2014年8月10日,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向正通公司作出《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载明:正通公司承建的佛岗新居三期1-4号楼住宅工程,经检查发现部分卫生间墙面进深尺寸偏差较大(不方正),且数量较多。要求于2014年8月25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我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直接扣除。该项目部后作出扣款单,载明因上述问题正通公司未整改委托郑州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维修扣款22352.5元。
2015年5月4日,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向正通公司作出《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载明:正通公司承建的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住宅工程,经检查发现3号楼4层东电梯前室电井内隔墙未砌,075、129房间卧室阳台地面高低槛台掉楞等室内问题。要求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我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直接扣除。该项目部后作出扣款单,载明因上述问题正通公司未整改委托郑州昱翔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维修扣款3940元。
2015年6月4日,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向正通公司作出《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载明:正通公司承建的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住宅工程,经检查发现1-5号楼外墙修补、室内墙面裂纹、厨房墙砖未勾缝等问题。要求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我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直接扣除。该项目部后作出扣款单,载明因上述问题正通公司未整改委托河南祥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维修扣款19.7940万元,包括2013年1-5#楼外墙修补125580元,2015.7月修小裂纹27433元,2015.8月厨房墙砖勾缝12300元,2015.8月翻新厨房顶棚26727元,其它交房前零星维修扣款5900元。
2015年8月30日,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向正通公司作出《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载明:建楷公司承建的佛岗新居三期1-4号楼住宅工程,经检查发现部分室内墙地面色差较大、地面有裂缝现象。要求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我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直接扣除。该项目部后作出扣款单,载明因上述问题建楷公司未整改委托河南祥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维修扣款373952.3元。
2015年9月25日,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向正通公司作出《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载明:建楷公司承建的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住宅工程,经检查发现部分商业和室内外零星维修(包括户内隔钢筋头、商业楼面裂缝、5号楼外墙变形缝下口补盖板等)。要求于2015年10月2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我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直接扣除。该项目部后作出扣款单,载明因上述问题建楷公司未整改委托郑州昱翔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维修扣款5580元。
2015年12月20日,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向正通公司作出《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载明:正通公司承建的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住宅工程,经检查发现部分室内零星问题,需维修整改(包括户内拆模补洞、吊洞补修等)。要求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我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直接扣除。该项目部后作出扣款单,载明因上述问题正通公司未整改委托郑州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维修扣款25000元。
2016年3月22日,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向正通公司作出《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载明:建楷公司承建的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住宅工程,经检查发现1-5号楼商业平台及台阶基础垫层完成面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要求于2016年4月2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我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直接扣除。该项目部后作出扣款单,载明因上述问题建楷公司未整改委托河南佳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维修扣款,手写扣款金额为42618元。
2016年7月30日,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向正通公司作出《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载明:正通公司承建的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住宅工程,经检查发现1号楼南侧单元门口下沉等问题。要求于2016年8月10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我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直接扣除。该项目部后作出扣款单,载明因上述问题正通公司未整改委托河南祥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维修扣款10000元。
2016年9月10日,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向正通公司作出《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载明:正通公司承建的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住宅工程,经检查发现1-4号楼建筑垃圾未清理、1-5号楼园区路面未打扫、卫生间墙砖缝未处理等问题。要求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我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并从工程决算中直接扣除。该项目部作出扣款单,载明因上述问题正通公司未整改委托郑州保时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扣款共计9.7471万元,包括2014-9-23至28日清理一至四号楼室内建筑垃圾11760元,2014-12-5日竣工验收前一至四号楼住宅部分保洁打扫18511元,2015-5-18计划竣工验收前一至五号楼及园区路面保洁打扫52100元,以及交房前卫生间墙砖美缝处理15100元。
亚新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返修费结算扣款确认表》,载明扣款金额共计479686.75元,并载明了扣款依据为上述亚新扣款通知单、维修项目、第三方承办人、编号等内容。建楷公司在扣款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亚新公司佛岗新居三期项目部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说明》,载明: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返修费结算扣款确认表》,我公司已从总包单位的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竣工结算总价款中将双方确认的第三方返修费479686.75元一次扣除。
同洲公司(甲方)与郑州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就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部分土建工程质量整改、返修一事,达成协议如下:工程名称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承包范围已完土建工程需要质量整改、返修、维修的项目,工程价款暂定50万元,承包方式施工劳务承包,工期60天。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价款,待建设单位支付甲方工程款后,一次向乙方结清。2017年6月27日,双方在《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返修项目劳务费用结算确认表》上盖章确认,显示返修项目、结算金额、结算凭证,其中结算金额为504310元。郑州蓝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工程返修劳务费445455.65元,2017年11月2日,建楷公司向郑州蓝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账支付445455.65元。
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9日验收合格。原告乾丰公司称在2014年六、七月份,接到返修通知后随即派人维修,但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佛岗三期乾丰公司(郭汝伟)劳务方结算协议书》,明确3%质保金为46万元,待亚新公司退还被告后退还原告。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汝伟在2012年9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3%的质保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十天内支付,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有乙方负责维修至合格为止”,后郭汝伟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承诺书,就关于其承包的佛岗三期1-5号楼工程存在室内地坪裂缝、空鼓及起砂和墙体抹灰裂缝、空鼓等质量返修一事,承诺“保证在2014年7月15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如完不成愿意接受同洲公司和亚新公司的经济处罚,罚金从我公司保证金中扣除”。据此,原告明确知晓应履行质量返修义务。后被告根据亚新公司返修要求,向原告乾丰公司、郭汝伟邮寄送达《催告函》、《律师函》,均被退回。原告后与郑州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6日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就佛岗新居三期1-5号楼部分土建工程质量整改、返修一事达成协议。根据亚新公司的《工程质量返修通知单》、扣款情况及被告支付郑州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款项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质保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其已履行返修义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郑州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丁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