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民初16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伟,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龙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道,商城县司法局鲇鱼山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5号河南国际商会大厦26楼2608室。
法定代表人:郑毅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力,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遵宪,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与被告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中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遵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其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与本案同一事实引起的另一案件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指令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现申请撤诉,待上述案件判决后,另行决定是否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柳 健
审 判 员 李立林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