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陇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中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民初16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伟,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龙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道,商城县司法局鲇鱼山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5号河南国际商会大厦26楼2608室。
法定代表人:郑毅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力,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遵宪,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与被告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中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遵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与本案同一事实引起的另一案件申请再审,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已经实际启动再审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再审案件现尚未审结,故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柳 健
审 判 员  李立林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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