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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建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3056号
原告:***,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合适、宋保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1231916(1-1),住所地郑州市郑密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郑毅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潘自豪(实习),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波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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