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民初1292号
原告: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檀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凌,江苏联合一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洪,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四川宏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2元,减半收取计5191元,由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先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红
书 记 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