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7民初3890号
原告: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15号院4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虎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广誉远国药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1幢A座22层E、F号。
法定代表人:段勇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广誉远国药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山西广誉远国药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7746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永城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广誉远国药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7746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俊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梁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