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锦世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徐沟镇高花村208国道831.7公里处路西。
法定代表人:续天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15号院4号院。
法定代表人:何虎生,执行董事。
上诉人太原市锦世源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太原市锦世源木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734号民事裁定,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系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二、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21民初71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平遥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29日,平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728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清徐县人民法院的上述711号民事裁定已经执行完毕。此外,本案系上诉人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依据执行完毕的清徐县人民法院上述711号民事裁定,否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明显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相关案件均以撤诉结案,本案系太原市锦世源木业有限公司重新起诉,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太原市锦世源木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住所地法院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7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翠萍
审判员 温冠华
审判员 杨瑞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孟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