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汇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小公催字第14号
申请人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何虎生,董事长。
申报人河北金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钮金木,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5000532258786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北金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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