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汇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6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15号院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丽,女,汉族,1980年10月25日,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因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玉文
人民陪审员  田 莉
人民陪审员  郝燕芝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