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86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请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27元,减半收取3113.50元,由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群
代书记员 郑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