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16434号
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19079号关于第29896214号“太空智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司品华
审 判 员 宁 勃
审 判 员 卢爱媛
书 记 员 刘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