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29489号
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柏林、施蕤,被告新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新兴公司与立方公司所签《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根据立方公司的举证,其就履行己方供货义务一节,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方式、货款金额等均可以一一印证,现涉案工程早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新兴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已成就,新兴公司应按约立即向立方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其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核算,立方公司主张新兴公司剩余未付货款为372169.61元及违约金11165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违约金已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的作用,故就立方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再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新兴公司虽不认可立方公司后续供货情况,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推翻立方公司的主张,故就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2169.61元及违约金11165元,以上共计383334.61元; 二、驳回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元(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珊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