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9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涉案工程款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16元,减半收取12408元,由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智斌
审 判 员 杨富明
人民陪审员 王根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