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1604号
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汪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柏林,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iv>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多,女,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立方数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126960.55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给原告迟延付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因“新型总装生产线建设项目室船台车间工程”项目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了《发泡水泥复合屋面板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上述工程项目制作发泡水泥复合板并负责运输及现场安装,被告支付给原告相应合同价款,合同约定价款为6277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供货、安装的义务,并于2016年6月7日经被告、监理验收合格。原告为配合被告办理与建设单位结算,曾盖章确认《分包工程量(月度)完成情况及结算确认单》返回给被告,该确认单载明发泡水泥复合板屋面制作安装累计完成工作量6348027.75元。该项目工程原告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且产品已过质量保修期,被告拖延支付剩余应付合同价款,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的《发泡水泥复合屋面板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的内容,双方对工程地址、施工内容、工期、工程造价以及预付工程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将涉案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为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林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