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祥龙京南昌达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6653号
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汪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柏林,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祥龙京南昌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天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夏仲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霞,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君,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祥龙京南昌达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杰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