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耐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耐盾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耐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殷闻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耐盾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制作安装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镇裁字第0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该裁决履行义务,申请人扬州耐盾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扬州耐盾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制作安装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2017)镇裁字第054号裁决书]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小辉
审判员  王东晖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