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耐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耐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东美置业(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执413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耐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2225191XP,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国。
被执行人:东美置业(扬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67771586K,地址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吉秀云。
申请执行人扬州耐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美置业(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美置业(扬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扬州耐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扬州耐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03执413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克侃
审 判 员 钱仁伟
审 判 员 李 涛
法官助理 李 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