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东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23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东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保存,该公司董事长,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5546732XR。
被执行人: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法人:王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地址河北省内丘县金店镇清修村男100米处(107国道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23000000807。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东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冀052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东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2600元及利息(以721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9月1日、2015年12月1日、2016年3月1日、2016年6月1日、2016年9月1日、2016年12月1日起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9元,由被告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经本院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录入征信系统等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3民初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斌
人民陪审员  关 辉
人民陪审员  苑颖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