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996号
原告:潍坊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友谊路222号友谊花苑5号楼184。
法定代表人:王金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哲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锦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
原告潍坊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潍坊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欣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祎炜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