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4038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5706318Q),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高洪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00P),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div>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9.5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富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