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81民初14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爱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码路南。
法定代表人:胡爱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红日南路*号鼎泰金融***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5706318Q
法定代表人:高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爱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冀1181民初14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河北爱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爱春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立正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