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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7035号
原告:***,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新村4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霞,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欧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迟雪涛
审 判 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杨洪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