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3673号
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东路199号(天启铭楼10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21002751G。
法定代表人:沈秋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华星路99号6-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33970。
法定代表人:陈涛。
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安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思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丽莎
书 记 员 彭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