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终2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哈佛利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新区滨港六路中闽8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友发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马山子镇付台子村疏港路以西,郝家沟路南700米。
上诉人山东哈佛利雅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友发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哈佛利雅食品有限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诉讼费,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仍然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哈佛利雅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乃群
审判员 张发荣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红娟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