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财保8号
申请人:北京能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1号楼6层2单元701。
法定代表人:侯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福,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310。
法定代表人:张宗先,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能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49318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12月13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能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四百九十三万一千八百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能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