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4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路448号1幢1-1-2号。
法定代表人庄素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胡国仁,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辽04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大连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30000元;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大连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30000元为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072元,由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随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抚顺经济开发区沈抚路亿丰中心69-31号-3-3号房屋及抚顺经济开发区沈抚路亿丰中心69-31号-1-7号房屋被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申请执行人欲在查封到期日届满前申请续封,应在查封到期日届满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如因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日期内申请续封致使上述财产解封,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方承担)。被执行人别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另行书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4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光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洪雪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