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2422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号*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兴,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8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