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4民初5132号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鸿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楼**。
法定代表人:王义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三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光华园**iv>
法定代表人:王昊阳。
被告南京三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三茅宫**v>
法定代表人:王春霖。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鸿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被告南京市三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南京三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鸿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鸿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鸿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为769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鸿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王辉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