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惠利诚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惠利诚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恢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量力钢材市场3区商务楼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贵,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9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3月03日立案受理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221323.9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34613元。首次执行到位500000元,尚欠2721323.98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管所、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实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600000元,已扣划。2021年3月18日,本院在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债权250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无车、无存款、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股权保险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565387元,执行费34613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宇航

审判员  刘福猛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