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002民催14号
申请人: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金牛区洞子口量力钢材市场3区商务楼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6765380121G。
法定代表人:王金全,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6233801、票面金额为68.7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保全费3958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成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维深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丛明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