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3678号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量力钢材市场3区商务楼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来龙村二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