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9640号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量力钢材市场3区商务楼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全,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幢18层B号。
法定代表人:尤兵,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