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22民初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鄂2822财保8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支付给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人防应急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工程”的工程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支付给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人防应急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工程”的工程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友军
书记员 杜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