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执4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溧阳江南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863180288。
法定代表人:李菊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溧阳江南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481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平
审判员 宗金福
审判员 刘 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