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2206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国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双川小区23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国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国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