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知民初665号
原告:中广核达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孚高能物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中广核达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孚高能物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中广核达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广核达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广核达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中广核达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