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024XX,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上诉人福建东某综合勘察院因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640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东某综合勘察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的原告***系原审法院的审判员,与其他审判员之间系同事关系,原审法院受理该案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综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系被答辩人挖泥土损害答辩人的房屋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认为因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野鸡河地址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行为导致其房屋受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而上诉人主张因***系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故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会得不到公平公正审理的上诉理由系申请回避理由的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自行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