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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5民初2436号

原告: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中街**辰华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17398511A。(以下简称南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国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会信用代码:12350304F26871874H。(以下简称秀屿区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建明。

原告南方公司与被告秀屿区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秀屿区管理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秀屿区管理中心立即支付拖欠的设计费35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事实与理由:秀屿区管理中心系“秀屿区东峤市场修缮改造工程”的发包人,秀屿区管理中心委托南方公司对该工程进行设计。双方于2017年3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秀屿区管理中心委托南方公司承担东峤市场修缮改造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连廊钢结构屋顶,市场地面、内墙面及顶棚修缮,屋面保温及防水改造,水电系统系改造等方案及施工图纸设计;案涉项目设计费以包干价3.5万元收取;发包人在资金到位三天内支付定金7千元(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人提交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后5天内,发包人一次性结算设计费;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南方公司依约对案涉工程提供设计服务,于2017年3月22日向秀屿区管理中心提供设计图纸。2018年1月31日,案涉工程竣工并顺利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但秀屿区管理中心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南方公司支付设计费,经南方公司多次催讨,秀屿区管理中心均拒不支付,构成违约。

秀屿区管理中心未作答辩。

南方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欲证明秀屿区管理中心委托南方公司对秀屿区东峤市场修缮改造工程进行设计,双方就设计内容、设计费等事项进行约定的事实。

2、《竣工验收证书》一份,欲证明南方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2018年1月31日案涉工程竣工并顺利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验收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方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因秀屿区管理中心缺席,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和辩解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秀屿区管理中心系东峤市场修缮改造工程的发包方。2017年3月7日,南方公司与秀屿区管理中心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秀屿区管理中心委托南方公司承担东峤市场修缮改造工程的设计;2、设计内容包含连廊钢结构屋顶,市场地面、内墙面及顶棚修缮,屋面保温及防水改造,水电系统改造等方案及施工图纸;3、设计费按3.5万元包干收取,发包人在资金到位后三天之内应支付人民币柒仟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4、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五天内,发包人一次性结清设计费;5、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延顺。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等。后南方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设计并向秀屿区管理中心交付设计图。秀屿区管理中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致讼。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13日开工,后于2018年1月31日竣工。竣工验收证书载明的设计单位为南方公司。

本院认为,南方公司与秀屿区管理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诚信的履行合同。南方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其向秀屿区管理中心交付设计成果,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载明的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且竣工验收证书载明的设计单位为南方公司。可以推定南方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秀屿区管理中心。秀屿区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现南方公司主张秀屿区管理中心应支付尚欠的设计费3.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五天内,发包人一次性结清设计费,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约定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息约定明显过高,且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依法应当按照月利率2%逾期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逾期之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秀屿区管理中心应当在南方公司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日内支付设计费。南方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3月28日向秀屿区管理中心交付了设计文件,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13日开工,可认定案涉设计文件至迟于2017年12月12日向秀屿区管理中心交付。根据合同约定,发包方应当在南方公司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5天内一次性支付设计费。依法秀屿区管理中心应承担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至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南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和辩解权利。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35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7.6元,减半收取1293.8元,由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负担591.25元,由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0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慧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梁 寅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