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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力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21民初3861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中街1299号辰华财富中心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17398511A。

法定代表人:江国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武、曾丽,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力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B区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61464559。

法定代表人:严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营,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设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力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普投资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与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邱国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力普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南方设计公司与力普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力普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96.528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二计算,从逾期付款日(即2019年5月1日起暂算至2019年6月21日止10.0389万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继续计算至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力普投资公司承担。

审理中,南方设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2、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力普投资公司赔偿损失96.528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的第2项诉讼请求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力普投资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力普国家级海洋科研基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南方设计公司承担力普国家级海洋科研基地的设计服务,设计费为固定单价19元整每平方米,总价暂定为117万元整,实际总价根据建筑面积变化而确定。设计费用分5次支付:第一次付费合同签订后5日内,力普投资公司支付本工程设计费总额的5%即6万元作为定金;第二次付费通过方案和总平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20%;第三次付费南方设计公司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图审和建审后5个工作日支付总费用的30%;第四次付费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5个工作日支付总费用的35%;第五次付费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支付总费用的10%。各阶段设计费支付以力普投资公司收到相应设计成果为依据。力普投资公司收到乙方已图审和建审的设计文件后一年内未动工的,应全部结清乙方所有设计费用。合同签订后,力普投资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第一次付款即支付了6万元定金,南方设计公司按约履行。2017年10月19日,经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本项目总平、管综及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建筑面积为67646.4平方米,根据合同的约定,该项目实际设计费为128.5281万元。2017年11月24日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技术审查报告。力普投资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支付了第二次费用26万元。南方设计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将施工图纸等交付给南方设计公司,并于2018年2月26日发函催促力普投资公司加快送审,南方设计公司方也将积极配合,同时请力普投资公司方及时支付费用。此后,力普投资公司一直未答复,也未支付后续设计费用。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力普投资公司一直怠于支付设计费用,其行为侵犯了南方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南方设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力普投资公司辩称,一、南方设计公司违约在先。1、南方设计公司拖延时效非常严重已构成根本违约。本案讼争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于2017年8月23日,合同第3.1.1条约定,方案设计在合同签订后8天内完成;合同第3.1.2条约定,施工图设计在方案过会后50天内完成;合同第12.5条约定,乙方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响应并解决,如因乙方未响应造成的时间延误,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未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南方设计公司在方案设计阶段就已拖延严重,至2017年10月19日才上会通过,对于专家及各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又是各种拖延,直至2017年11月24日才通过规划及方案技术审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拖延更是严重,力普投资公司两次发函催办均无效果,至今未收到完整的施工图。南方设计公司诉称,2018年2月7日已将施工图纸等交付给力普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是陈升平签署的签收单和陈升平的名片。陈升平原是力普投资公司的一般员工,力普投资公司早在2018年1月底即已辞退陈升平;力普投资公司从未授权陈升平代为签收相关文件,也从未收到陈升平转交的任何施工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15.6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联络邮箱,南方设计公司故意避开约定的送达方式,而是通过一个已被辞退的员工来签收施工图,其恶意不言自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5.2条对施工图的份数有明确约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报送审查须全套施工图一式四份,退一步讲,即使南方设计公司真的有向陈升平送达施工图,仅送一份也明显达不到合同约定份数及报审要求;从签收单表面看,陈升平的签名后面再括弧一个代字,也说明陈升平未获得力普投资公司的授权,若力普投资公司有授权陈升平签收施工图,则陈升平直接签名即可,根本无须再括弧一个代字;力普投资公司有理由怀疑南方设计公司与陈升平恶意串通、伪造证据。2、南方设计公司擅自将设计业务转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8条明确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将合同项下的设计业务转委托;从2月9日的邮件转发过程及里面的电子档图件可以判定,南方设计公司存在违规转委托行为:南方设计公司转发的邮件,原始邮件来源于“沈中建七局三装饰”,但邮件附件中的电子档图件又是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设计的,甚至在幕墙设计与施工总说明(三)第七条中本工程所在地“莆田”市地震动力峰值,由此可以说明幕墙设计图纸是严重抄袭莆田某一项目的施工图纸。不同项目的幕墙结构力学性能也是不相同的,抗震抗风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如此做法将直接影响大楼安全和入驻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3、南方设计公司擅自与施工方接触和交易企图侵害力普投资公司的利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6条约定,不得在设计文件中利用数据、尺寸等方法来预埋供应商;第12.6条约定:乙方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如发生乙方与建筑方、监理方及各种供应商进行有损甲方利益的接触和交易,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且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但南方设计公司负责人谢丽英曾带领几个人来到力普投资公司董事长严松的办公室,公开要挟严松,要求指定中建海峡公司为幕墙施工单位,其理由是现在其已经把幕墙设计让中建海峡公司做了,按照行情施工也必须给中建海峡做,别人做幕墙施工就不可能按图纸完成。南方设计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擅自与施工单位接触和交易,企图侵害力普投资公司利益。南方设计公司明目张胆在违约,连遮羞布都不要了。4、选择审查机构、送审、支付图审费用等均是南方设计公司的义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2.2条约定,乙方负责与建审部门完成各种对接及报批;第6.1条约定,合同设计费总价暂定为人民币117万元,该费用是乙方完成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设计任务及内容所包含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施工、专项、现场代表、图件审查、图件文本、各种效果图、各种盖章、评审费、管理费、安全费及各种税费等,乙方不再另行取费;第6.3条第3项约定,乙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通过图审和建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30%。从上述合同约定可以看出,选择审查机构、送审、支付图审费用等均是南方设计公司的义务;根据行业规则,通常也是由设计单位事先对接联系好审查机构并谈好价格,建设方只是出具委托书即可,特别是像这样总价包干的委托设计,图审费用已经包含在设计费总价之内,如果不由设计单位事先联系好审查机构并自行谈好价格,设计单位会认为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勾结侵害其利益;退一步讲,即使需要以力普投资公司的名义送审,力普投资公司也只需要出具委托书给南方设计公司即可;再退一步讲,即使选择图审机构和送审均需要力普投资公司自己来完成,那也得是在南方设计公司将定设计定稿的施工图交付给力普投资公司才行,施工图都没有交付,力普投资公司根本不可能完成施工图送审工作。《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第十一条规定,报送审查须全套施工图一式四份;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图明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审查机构应不予受理。力普公司至今未收到建筑、结构、设备、电气、消防、绿化等合同规定的并符合报审要求的任何完整图纸。退一万步讲,南方设计公司已完成的工作进度根本达不到报送图审的基本条件。二、原力普投资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依法解除。力普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项目是省、市重点项目,由于南方设计公司存在严重拖延时效、擅自与施工单位接触、交易等严重违约问题,力普投资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7日、2018年2月3日两次发函催促要求调整项目负责人、加快设计进度未果,力普投资公司于2018年3月4日通过EMS发出《关于解除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合同的函件》,南方设计公司于2018年3月5日签收了上述函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来看,南方设计公司违约在先,力普投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已依法行使了解除权,南方设计公司在2018年3月5日收到力普投资公司解除函件后3个月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力普投资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依法解除。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6.3条第1、2项约定,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人民币6万元作为定金,通过方案和总平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总费用的20%人民币26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力普投资公司已经支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6.3条第3项约定,乙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通过图审和建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30%人民币39万元;如上所述,因南方设计公司严重违约,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根本达不到报送图审的基本条件,更不用说通过建审了。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6.3条第3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综上所述,南方设计公司违约在先,原力普投资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依法解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南方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南方设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力普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南方设计有限公司向力普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349596.43元;2、依法判令南方设计公司赔偿力普投资公司另行委托设计额外支出的设计费损失共计82719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南方设计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3日,力普投资公司与南方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3.1.1条约定,方案设计在合同签订后8天内完成;合同第3.1.2条约定,施工图设计在方案过会后50天内完成;合同第12.5条约定,乙方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响应并解决,如因乙方未响应造成的时间延误,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未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南方设计公司在方案设计阶段就已拖延严重,至2017年10月19日才上会通过,对于专家及各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又是各种拖延,直至2017年11月24日才通过规划及方案技术审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拖延更是严重,力普投资公司两次发函催办均无效果,至今未收到完整的施工图。同时,南方设计公司还存在未经力普投资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将设计业务转委托、擅自与施工方进行有损力普投资公司利益的接触和交易等严重违约行为,力普投资公司在两次发函催促未果后,于2018年3月4日通过EMS发出《关于解除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合同的函件》,南方设计公司于2018年3月5日签收了上述函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力普投资公司与南方设计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于2018年3月5日解除。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12.3条之约定,乙方未按期交付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设计费2‰的违约金。从2017年8月23日合同签订到2018年3月5日合同解除,期间共194天,扣除方案设计8天和施工图设计50天,南方设计公司拖延交付设计文件天数达到136天。根据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本项目总平、管综及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建筑面积为67646.4平方米;根据合同6.2条合同设计费为单价固定每平方米为19元整之约定,该项目实际设计费为人民币1285281元;依据合同第12.3条之约定计算,南方设计公司因逾期交付设计文件应当向力普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85281元×2‰×136天=349596.43元。2018年3月4日,力普投资公司发函给南方设计公司解除合同之后,立即联系磋商新的设计公司,直至3月22日才与福建中恒华筑建设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委托设计合同,并向中恒华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00000元,中恒华筑设计公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就是林晖。后来,因为中恒华筑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存在问题,力普投资公司又于2018年6月13日另行委托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完成剩余的设计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力普投资公司应当支付的设计费为948000元(已实际支付805800元,余款142200元将根据合同进度支付)。因为南方设计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力普投资公司另行委托设计额外多支付了设计费82719元(100000+948000-965281=82719元),力普投资公司的该项额外支出的设计费损失应当由南方设计公司予以赔偿。依据合同第12.4、12.5、12.6等条之约定,力普投资公司的损失尚无法确定,力普投资公司保留另案追索之诉讼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南方设计公司对力普投资公司的反诉辩称,一、力普投资公司提出与南方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解除,没有约定或法定解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力普投资公司提出已于2018年03月05日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约定解除的事实依据。南方设计公司与力普投资公司于2017年08月2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对工程项目名称、设计内容及范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南方设计公司与力普投资公司虽在合同中有约定解除条款:见合同第13条。在本案中,力普投资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南方设计公司的行为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力普投资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其享有解除权为前提且南方设计公司的行为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否则,其不能行使解除权。2、力普投资公司提出已于2018年3月5日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法定解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南方设计公司2次接到力普投资公司关于加快设计工作的函件,皆对函件进行了回复,并且南方设计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相关设计图提交给力普投资公司。因此,南方设计公司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规定的违约情形。力普投资公司不能采用虚构事实,强行套用法条,以妄图掩盖其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3、力普投资公司提出已于2018年3月5日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事实不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依法解除。力普投资公司虽于2018年3月5日发函南方设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其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并且,力普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函件发出后当月,找到南方设计公司的员工林晖设计师,要求其为力普投资公司继续修改包括幕墙在内的所有图纸,力普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担任执行董事一职并且一直作为诉争设计项目的负责人,联络项目设计等实施情况,其代表力普投资公司要求南方设计公司的员工继续修改图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实际行动否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仍在依约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并未依法解除。二、力普投资公司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12.3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虽有约定设计工作时间与进度,但是该约定属于初步约定,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因力普投资公司自身变更设计的情况,合同第9.1条中亦对因力普投资公司(甲方)要求变更设计,交付期限相应顺延作出了约定。因合同项目属于省市重点工作,每次设计图交审节点前,都要先交由力普投资公司先审查,再提交高新区管委会上会,最后才到图审、建审部门,在上述所有审查节点中,都是力普投资公司掌控主动权,联系安排上会,过审,南方设计公司只能应力普投资公司的要求进行图纸修改的工作。现力普投资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南方设计公司存在自身原因延迟交付,仅依据合同签订时间和其最后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机械的减去合同暂定的工期,丝毫不提是因其自身的原因: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未在施工图设计前交付地勘报告、施工图纸设计阶段不断变更需求行为等导致设计图纸一改再改,力普投资公司提出让南方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三、力普投资公司反诉称南方设计公司存在未经其书面同意擅自将设计业务转委托、擅自与施工方进行有损其利益的接触和交易等严重违约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力普投资公司仅凭幕墙设计初稿的施工总说明中的文字说明工程所在地『莆田市』和设计图框中的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图标即认定南方设计公司将设计项目分包,纯粹是力普投资公司的猜测。施工总说明的工程所在地莆田市为笔误,因南方设计公司注册地为莆田市,幕墙设计图的施工说明和图框启用的是固定格式模板,设计师专注于图纸设计,对前面的大段文字说明未注意审查,仅修改了施工说明文字中的数字。南方设计公司认为,上述笔误并不能认定南方设计公司抄袭图纸,也不能认定南方设计公司将项目分包,应当从幕墙设计图纸的大样图、节点图、型材图等具体的设计图来判断。力普投资公司只是认为南方设计公司未能在初稿中一次性达到其对幕墙设计的期望效果。力普投资公司可以对南方设计公司表达不满情绪,也可以对南方设计公司提出修改意见,但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南方设计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等违约行为,纯属污蔑。对力普投资公司第二项的诉请答辩意见,是力普自行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与南方设计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力普投资公司反诉请求没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力普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3日,南方设计公司与力普投资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南方设计公司承担福州市高新区海西园力普国家级海洋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设计任务;设计费为固定单价19元整每平方米,总价暂定为117万元整,实际总价根据建筑面积变化而确定;设计费用支付进度为:1、合同签订后5日内,力普投资公司支付本工程设计费总额的5%即6万元作为定金;2、通过方案和总平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20%,金额26万元;3、南方设计公司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图审和建审后5个工作日支付总费用的30%,金额39万元;4、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5个工作日支付总费用的35%,金额39万元;5、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支付总费用的10%,金额20万元。各阶段设计费支付以力普投资公司收到相应设计成果为依据。力普投资公司收到乙方已图审和建审的设计文件后一年内未动工的,应全部结清乙方所有设计费用。此外,双方还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力普投资公司指定158×××@qq.com为联络邮箱,南方设计公司指定120×××@qq.com为联络邮箱,发往双方的所有文件均视为已通知对方,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2017年9月14日,力普投资公司向南方设计公司支付定金6万元。

2017年10月19日,南方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在力普投资公司上会通过。

2017年11月19日,鉴于南方设计公司曾出现拖延时效和增加设计费等严重违约和失信行为,力普投资公司向南方设计公司发出《关于加快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工作的函件》,要求南方设计公司立即调整项目负责人,提高服务质量,并迅速组建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团队,以确保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所有设计工作。否则将解除合同。2017年11月23日南方设计公司收到该函件。

2017年11月24日,力普国家级海洋科研基地项目总平、管综及建筑设计方案通过审批。

2017年12月10日,力普投资公司向南方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进度款26万元。

2018年1月25日,力普投资公司向陈升平发出《辞退通知书》,要求陈升平于2018年2月2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陈升平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工作和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陈升平承担。2018年2月21日陈升平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2018年2月3日,鉴于南方设计公司未按回函(对2017年11月19日《关于加快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工作的函件》的回函)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即在力普投资公司已决定使用幕墙加石材的情况下仍未提交任何一稿玻璃幕墙和外墙相关的设计图纸。力普投资公司再次向南方设计公司发出《关于加快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工作的函件》,要求立即更换项目负责人,提高设计专业能力,并在2018年2月13日前完成所有图纸的初稿设计,否则将解除合同并通报行政管理部门。2018年2月5日南方设计公司收到该函件。

2018年2月7日,南方设计公司将施工图交付给力普投资公司工程部陈升平,陈升平在签收单上签名。

2018年2月9日,南方设计公司通过QQ邮箱向力普投资公司的严松、陈升平发送涉案项目基坑支护方案、幕墙、总平图纸初稿。

2018年2月26日,南方设计公司向力普投资公司发出《关于加快力普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函》。

2018年3月4日,鉴于南方设计公司未按力普投资公司于2018年2月3日的《关于加快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工作的函件》的要求完成任务。力普投资公司向南方设计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合同的函件》,决定解除与南方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8年3月5日,南方设计公司收到该函件。

2018年3月22日与福建中恒华筑建设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并向福建中恒华筑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0000元;中恒华筑设计公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为林晖。

2018年6月间,力普投资公司委托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另行设计,约定支付设计费为948000元。已根据合同进度实际支付805800元。

2018年9月7日,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向力普投资公司发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涉案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合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南方设计公司提供的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7】120号、力普国家级海洋科研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邮件发送截图、建设工程规划技术审查报告、银行转账记录、邮箱截图、施工图签收单、陈升平名片、关于加快力普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函及EMS面单,力普投资公司提供的《关于加快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工作的函件》2份及EMS快递面单2份、《关于解除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合同的函件》及EMS快递面单、力普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松与林晖的QQ对话截图、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证明,由于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中,双方确认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8年3月5日解除。但力普投资公司认为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南方设计公司严重拖延设计时效已构成根本违约,且擅自将设计业务转委托、擅自与施工方接触和交易,企图侵害力普投资公司的利益,故其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南方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另行委托设计的损失。南方设计公司认为,其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就已将施工图纸等交付给力普投资公司,已完成设计任务,并于2018年2月26日发函催促力普投资公司加快送审,但力普投资公司一直未答复,也未支付后续设计费用。为此,双方对南方设计公司有否按合同约定履行设计义务、陈升平签字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争议,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力普投资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南方设计公司支付定金6万元;南方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可以认定双方均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力普投资公司因南方设计公司曾出现拖延时效等严重违约和失信行为,于2017年11月19日向南方设计公司发出《关于加快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工作的函件》,要求南方设计公司立即调整项目负责人,迅速组建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团队,以确保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所有设计工作;2017年11月24日,力普国家级海洋科研基地项目总平、管综及建筑设计方案通过审批。2017年12月10日,力普投资公司向南方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进度款26万元。可见,虽然南方设计公司出现拖延,但仍按力普投资公司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力普投资公司也依约支付了相应费用,故可以认定至此阶段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而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南方设计公司向力普投资公司提交施工图后,力普投资公司否认收到该施工图,并认为南方设计公司发到邮箱的施工图不完整,而南方设计公司则认为其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将施工图交付给力普投资公司工程部的陈升平,力普投资公司已收到了施工图,该施工图是南方设计公司的全部劳动成果,且于2018年2月9日又将该施工图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力普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松和陈升平。图纸之所以没有通过评审是因为力普投资公司不组织评审。力普投资公司认为,陈升平只是力普公司的普通员工,且于2018年1月底就已经离职了;且南方设计公司发给严松的施工图只是基坑支护方案、幕墙、总平图纸初稿,并不是其工作成果的全部;同时,选择审查机构、送审、支付图审费用等均是南方设计公司的义务。南方设计公司则认为,陈升平不是力普投资公司工程部的普通员工,其公司虽没有收到力普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但陈升平是双方对接代表,对陈升平的委托是力普设计公司法定代表的口头授权。对此,力普投资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通过邮箱的送达方式,南方公司规避了该送达方式,与常理不合。南方设计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其讨论方案的过程中有同时与严松和陈升平联系,但对方没有把施工图直接送达给法定代表人严松,而是送给陈升平与常理不合。本院认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通过邮箱联络对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是向陈升平或力普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松发送材料,该事实有双方陈述及双方无异议的邮箱收件截图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对于陈升平的离职,力普投资公司并未通知南方设计公司,且陈升平的实际离职时间是在签收施工图之后,因此,陈升平的签收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但是,由于南方设计公司述称其向严松和陈升平邮箱发送的图纸与其向陈升平交付的施工图纸相同,而邮箱上的图纸仅为基坑支护方案、幕墙、总平图纸初稿,且力普投资公司对南方设计公司已完成全部设计义务的陈述提出异议,南方设计公司又无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即为全部设计成果,因此,南方设计公司诉称其已完成全部合同设计义务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相应的由于双方约定“设计文件通过图审和建审后5个工作日支付总费用的30%,金额39万元”,因图纸未完全交付,其费用支付条件未成就,故南方设计公司要求力普投资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96.528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力普投资公司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向南方设计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国家级海洋科研生产基地设计合同的函件》后,在异议期间又将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中恒华筑设计公司和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剥夺了南方设计公司的异议权,因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力普投资公司自行承担,故力普投资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人民币349596.43元和其另行委托设计额外支出的设计费损失共计人民币8271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南方设计公司与力普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南方设计公司在设计义务过程中出现拖延完成任务、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图纸、且在设计图纸上出现“莆田市地震动力峰值”、原始邮件来源于“沈中建七局三装饰”等设计不严谨问题,存在违约的情形。而力普投资公司在南方设计公司不存在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未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违反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情形,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双方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力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91元,反诉费3893元,由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391元,由力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少飞

人民陪审员  连纯机

人民陪审员  李超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何开馨

书 记 员  李燕金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