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烈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毕节金银山菌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4689号
原告:**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龙头西路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350304717398511A。
法定代表人:张河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春(特别授权代理),系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金银山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与深圳路交汇处奥莱国际**楼**码91520502MA6GY24H8D。
法定代表人:聂勇。
被告:毕节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与深圳路交汇处奥莱国际**楼**码915205023470649863。
法定代表人:张浩。
本院在审理**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与毕节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毕节金银山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30.00元,由原告**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