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18行审8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54。
负责人:冯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辉,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系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住该局。
被执行人: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61。
法定代表人:苏立虎。
委托代理人:张文涛,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23日,西安鄠邑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发包人为西安鄠邑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为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发包人将罗蒋路交由承包人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2019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市国土发﹝2019﹞第 21-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对其非法占地42.34亩,折合,28228.15平方米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282281.5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仅为罗蒋路之施工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9﹞第 21-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不当,故对该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发﹝2019﹞第 21-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审查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建萍
审 判 员 高军社
审 判 员 董红莹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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