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鄠邑区玉蝉镇伦公村村民委员会、西某某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Words.Copyright2003-2018AsposePtyLtd.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民初2273号之一 原告:西***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男,1989年1月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伦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该村村民代表,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该村村委会副主任,住西安市鄠邑区。 原告西***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伦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伦公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数额为39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2019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9)陕0118民初22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伦公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90000元,并已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冻结期届满,原告西***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继续冻结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伦公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9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伦公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保 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万遥遥 CreatedwithanevaluationcopyofAspose.Words.TodiscoverthefullversionsofourAPIspleasevisit:https://products.aspose.com/words/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