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某某、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某某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
被告:**,男,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集贤镇。
被告: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娄敬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孝东村北一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五十岁左右,汉族,住,住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陪审员 ***
陪审员 李新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