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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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8民初573号
原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客运站内。XXXXXXXXXXX4562
负责人:郭XX。
被告:西安市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西安XX公司与被告西安市X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安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80793元;2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村民委员会,将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承包给我公司西安XX公司,工程结束后,工程造价审定为282095元,被告支付我公司国家奖补款171302元工程款,村子付款30000元,下欠80793元,我公司向被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付,我公司无奈,现依法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西安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原告西安XX公司注销登记后,其诉讼主体资格随之已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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