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41号
原告:***,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同心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瀛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梅园村九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瀛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