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瀛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41号 原告:***,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同心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瀛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梅园村九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瀛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