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396号
原告:***,男,194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女儿),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漾滨村XXX号。
被告:上海瀛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瀛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8月20日,原告***以本案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 英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